(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32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龙小梅、何嘉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纳多尔电器有限公司、何伯常、龙小梅、周伟权、杨燕玉、何嘉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龙小梅、何嘉倪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纳多尔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9768301.43元、担保费127980元、违约金1953660.28元、律师费15000元,共计11864941.71元;
二、被告何伯常、龙小梅、周伟权、杨燕玉、何嘉倪对上述债务中的11813749.7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何伯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顺峰社区居民委员会顺峰山见龙山庄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425247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37926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被告中山市纳多尔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97990元,由被告中山市纳多尔电器有限公司、何伯常、龙小梅、周伟权、杨燕玉、何嘉倪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