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98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遵义市恒雅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科伟嘉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恒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遵义市恒雅实业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遵义市恒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科伟嘉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45482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月18日起以实欠金额每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科伟嘉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2元,诉讼保全费2794元,合计10916元,由被告遵义市恒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