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汪才、汪菲菲、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耿辉诉被告汪才、汪菲菲、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才、汪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黄耿辉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0月31日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汪才、汪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黄耿辉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汪才、汪菲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诉讼保全费3170元,合计12270元,由被告汪才、汪菲菲、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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