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雷旭:
本院受理原告曹霞诉被告雷旭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雷旭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霞与被告雷旭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雷喆由原告曹霞抚养,被告雷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直至雷喆年满18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