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梁丽花:
本院受理原告何炳玲、何家明诉被告梁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梁丽花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丽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炳玲、何家明归还借款19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梁丽花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