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梁丽花:

  本院受理原告何炳玲、何家明诉被告梁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梁丽花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丽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炳玲、何家明归还借款19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梁丽花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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