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181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中山市黄圃镇吴氏水产养殖场、吴洪广:

  本院受理原告新兴县新城镇鱼康兽药部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吴氏水产养殖场、吴洪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吴氏水产养殖场已经倒闭、吴洪广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吴氏水厂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新兴县新城镇鱼康兽药部支付货款1523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起以实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吴洪广对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吴氏水厂养殖场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兴县新城镇鱼康兽药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新兴县新城镇鱼康兽药部负担100元,由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吴氏水产养殖场、吴洪广共同负担1805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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