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563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中山如意郎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昌盛杂货店诉被告中山市如意郎商贸有限公司、冯树年、谭学森、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海丽航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4563号,因被告中山如意郎商贸有限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二三四返还原告退货货款38137.56元,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