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255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梁丽花:
本院受理原告何炳玲、何家明诉被告梁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5255号,因被告梁丽花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15800元(前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5日,自2016年5月6日起以193万元为借款本金,按月息2%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