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670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于银芝:
本院受理原告郑丽冰诉被告于银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5670号,因被告于银芝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租金833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应付未付款的2‰每日计收,暂计至2016年5月26日,违约金为33831.8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垫付物业管理费3048.48元、水电费7812.18元、垃圾及污水处理费185.82元、租赁所产生的税费6506.8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9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