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226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张治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治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6226号,因被告张治文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按揭款29663.33元及该代付款的滞纳金(自2013年1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为257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