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02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李海峰、中山市峰派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力至高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峰、中山市峰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02号。因被告中山市塑瑞宝电器厂已停业,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