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615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01
(2015)黄民一初字615号民事判决公告
陈改英、梁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朱成林诉被告中山市显派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陈改英、梁秀娟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显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案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朱成林双倍返还定金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中山市显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