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01
(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公告
李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汇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远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34号,因被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汇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38982.73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8 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汇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225元;
三、原告中山市汇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远抵押给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圃支行的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奥城花园2期2幢1004房(抵押编号:DY201400347)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就被告李远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5元,由被告李远负担(该款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