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陈宝华:
本院受理原告郑润佳诉被告中山市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宝华、练子常、冯思敏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宝华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郑润佳返还认筹定金2355000元及利息(其中1440000元从2014年12月4日起,915000元自2015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润佳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27元,由原告郑润佳负担29132元,被告中山市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495元(该款原告已付,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