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中山市博得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威诉被告中山市博得电器有限公司、汪爱明、汪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博得电器有限公司已停业,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博得电器有限公司、汪爱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国威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欠款数额,从2015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国威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570元,由原告张国威负担50元,由被告中山市博得电器有限公司、汪爱明负担12520元(该款原告已付,两被告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