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521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5216号
林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林淑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5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清偿截至2022年11月3日的欠款本金79307.92元、利息22410.25元、手续费7062.38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林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4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元(该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预交),由被告林淑英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