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中山市富贵电器燃具有限公司、黄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头镇长景达五金厂诉被告中山市富贵电器燃具有限公司、黄桂荣、黄展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富贵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上经营,被告黄桂荣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富贵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头镇长景达五金厂支付货款198948.84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桂荣在未出资本621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富贵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黄展朋在未出资本69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富贵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8元,由被告中山市富贵电器燃具有限公司、黄桂荣、黄展朋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