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尚品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尚品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03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2元,财产保全费1954元,合计7556元,由原告负担1695元,由被告负担586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