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中山市财臣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飞炀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梅珍诉被告胡佩强、中山市财臣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飞炀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被告中山市财臣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飞炀电器有限公司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梅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