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8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中山市琦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琦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琦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租金154290元(租金按每月51430元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水电费10415.2元;3.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14619.4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4.被告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23432元(按未履行租约租金的30%计算,即51430*8个月*30%=123432元,减被告已交押金1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8月9日下午3时在黄圃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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