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中山市鑫熙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胜展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芳、中山市鑫熙电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被告中山市鑫熙电器有限公司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胜展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31元,由原告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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