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王兴涛:
本院受理原告冯健波诉被告王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兴涛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冯健波返还借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负担6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