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中山市黄圃镇胜新玻璃工艺厂、曾文新、吴大双、郭先梅:
本院受理原告曾婷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胜新玻璃工艺厂、曾文新、吴大双、郭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黄圃镇胜新玻璃工艺厂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被告曾文新、吴大双、郭先梅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均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文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曾婷返还借款12839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中山市黄圃镇胜新玻璃工艺厂、吴大双、郭先梅对被告曾文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8元,保全费1492元,共计5680元,由被告曾文新、中山市黄圃镇胜新玻璃工艺厂、吴大双、郭先梅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