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胡金斗、胡峰:
本院受理原告袁定勇诉被告胡金斗、胡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胡金斗、胡峰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定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