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32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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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青芬诉被告中山市天雪电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天雪电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支票金额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40000元从2016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