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337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05
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爱琼诉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35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3时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