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48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05
中山市荣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关齐娥诉被告郑海坚、李群玉、中山市荣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荣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二立即清还原告借款280000及利息92400元(从2015年8月16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计372400元;2.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