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69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05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叶云飞、陈胜安诉被告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杨勇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约定的借款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