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76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05
李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卓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远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远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5110.8元(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滞纳金4425.6元,合计953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