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135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09
徐坤华、蔡永连、郑武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诉被告徐坤华、蔡永连、郑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被告徐坤华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177753.00元及至还清款项之日至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手续费(暂计至2016年3月6日利息307.69元、滞纳金753.94元、手续费2169.64元);
二、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徐坤华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三、请求判令被告徐坤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四、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徐坤华的抵押车辆(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4FEL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T779F5)所得价款就上述一、三项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请求判令被告蔡永连、被告郑武斌对被告徐坤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徐坤华、蔡永连、郑武斌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5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