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878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09

潘泽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昌盛印刷厂诉被告潘泽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3000元;

  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潘泽桂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5日下午四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