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22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3

罗神生、高婉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星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与被告罗神生、高婉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被告罗神生、高婉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星火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2625.13元及违约金(以实欠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6元,由二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1326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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