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9
农克扬: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农克扬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农克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04598.23元。
案件受理费2392元,由被告农克扬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