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9

林汉勇:

原告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林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639392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7万元的货款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30万元的货款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169392元的货款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23500元;

三、被告林汉勇对被告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前两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9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计13549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二被告所负担的上述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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