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098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30
熊爱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海花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爱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熊爱明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爱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海花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45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8日起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海花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被告熊爱明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