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9
麦培荣、莫兰:
本院受理原告梁美欢诉被告麦培荣、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麦培荣、莫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梁美欢偿还借款2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5年9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6元,诉讼保全费1525元,合计6591元,由被告麦培荣、莫兰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