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9
汪才、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迈的电器有限公司、周光付:
本院受理原告刘富好诉被告汪才、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迈的电器有限公司、周光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刘富好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2日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汪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刘富好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迈的电器有限公司、周光付对被告汪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由被告汪才、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迈的电器有限公司、周光付负担(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