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344号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30

余火明: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大诚海棉厂诉被告余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6344号民事裁定书。

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大诚海棉厂撤回对余火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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