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344号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30
余火明: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大诚海棉厂诉被告余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6344号民事裁定书。
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大诚海棉厂撤回对余火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