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379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9

陈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吴潮佳诉被告陈秀珍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837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曾志专、黄燕芳和代理审判员蒋伟成组成,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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