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37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2
中山市长兆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伟行塑料厂诉被告中山市长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4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104年11月5日即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长兆贸易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日下午四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