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58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曾昭荏: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东诉被告曾昭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4751.2元级利息11836.9元(利息计算方式:以224751.2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2016年6月17日);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曾昭荏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四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