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84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湖南杰白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李国侨、彭玉美: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力劲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杰白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李国侨、彭玉美、姜巨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6844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恳请贵院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货款本金计259600元整(贰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及自2015年2月28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期间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6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75544元(259600元乘以0.06%/天乘以485天)】。

二、请贵院依法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代理审判员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叶婷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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