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16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2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贵州遵义任晖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遵义任晖商贸有限公司、任仕江、王益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贵州遵义任晖商贸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8773.31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违约金从2016年5月11日暂计至2016年7月15日为8829.52元,货款、违约金合计257602.83元;3.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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