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47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张人旆: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人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人旆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227639,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