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91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中山三十黄圃镇合坚五金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梁沛珍诉被告郑长庆、中山三十黄圃镇合坚五金制品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三十黄圃镇合坚五金制品厂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8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