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93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孙超男: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超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孙超男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495.95元及违约金251.92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8日起至上述第一项费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纠纷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