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93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徐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徐建峰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3347.75元(自2014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实际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1017.7元(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计算,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实际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公摊电费101.51元(自2014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实际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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