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04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朱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晓鹏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朱晓鹏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5180元、违约金8415元,共计135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5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