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06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王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林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林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5292元、违约金10303元,共计155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5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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