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12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唐冠、中山市东升镇力凯模具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顶峰模具加工厂诉被告唐冠、中山市东升镇力凯模具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00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唐冠、中山市东升镇力凯模具制品厂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0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